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2507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系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1元,减半收取23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哈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