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640号
***: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银川滨河新区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30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宁夏银行北京东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740850元财产的冻结,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银川滨河新区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30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