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6150号
原告:栾谢花,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阎逸超,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8。
被告:陕西诚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27。
法定代表人:曹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逸超,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10174507R。
负责人:韩宪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栾谢花与被告阎逸超、陕西诚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栾谢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谢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谢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栾谢花负担。
审 判 员 严 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沙亚娜
书 记 员 卜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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