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3222号
原告:四川金海纳洲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27楼27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金海纳洲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四川金海纳洲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海纳洲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黎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