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5064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执506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1503.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