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电力机械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908号
原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电力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厂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电力机械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4元减半收取为9202元,由原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时玲
人民陪审员张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