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雉城嘉宇钢管租赁站与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4900号
原告:长兴雉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王浜头村。
经营者:于兴华,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欢兴,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斌,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官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鹏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兴雉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2020年10月19日,原告长兴雉城**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长兴雉城**钢管租赁站申请撤回对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兴雉城**钢管租赁站撤回对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7.5元,由长兴雉城**钢管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蒋小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