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官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5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