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官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拓辰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5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