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123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吐鲁番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港城工业园火州路。
法定代表人:沈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布尔加依村二小队望布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秦爱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吐鲁番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吐鲁番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123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洪春风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马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