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海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海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81执1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海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进行网络查控;对其不动产、住所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进行了传统调查,于2018年9月5日查封其土地使用权三宗(不动产权证0300840号、0300841号、0300900号),查封期限三年,因系轮候查封顺位为四,本案无法处置,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债权本金2100000元,未受偿债权本金2100000元,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确认本院财产调查,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期限届满前30日前书面提出,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