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4民初2706号
原告:**,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男,199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海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前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84193789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绵阳海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1元,减半收取计1,1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