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海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海汇园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异6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原农行中坝营业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65683750U。
法定代表人:李松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菊梅,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鑫,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绵阳海汇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海汇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绵阳合力实业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月20日,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莉
审判员  邓强
审判员  肖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