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4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海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万生御福堂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松林村(五组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绵阳海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生御福堂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万生御福堂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56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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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