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02财保8号
申请人:重庆雄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熊奇。
委托代理人:蒋雨琪,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杰。
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米林农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常松。
申请人重庆雄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工程尾款979005.39元、西藏林芝市米林农场应支付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尾款400000元,申请冻结金额共计979005.39元。申请人重庆雄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保单号PZDM202054260000000009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雄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余额979005.39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米林农场的工程尾款40000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雄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舒 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益西索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