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402民初589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云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强,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珠,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经商。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焱 烨
审 判 员 杨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向秋曲西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索朗德吉
书 记 员 旦增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