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民初523号
原告:**,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被告:**,职业及住址不详。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并由被告**支付劳务工资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普 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珍
书 记 员 格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