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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民初523号 原告:**,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被告:**,职业及住址不详。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并由被告**支付劳务工资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普  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珍 书 记 员 格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