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MF7Y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雄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云屏路11号20幢2-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U1G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林芝市米林农场,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布久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2219671087J。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雄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超公司)、原审被告西藏林芝市米林农场(以下简称米林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0)藏04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调解时形成的材料,作为义弘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据此认定雄超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0)藏04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0.0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林 华
审 判 员 王 明 有
审 判 员 达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旦增曲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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