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瑞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蓝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民初759号之一
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蓬莱阁街道南关路306号绿城诚园20-102号。
法定代表人:程锦,任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龙泉驿蓝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群益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汪旭波,任经理。
被告:四川鑫瑞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155号1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任总经理。
被告:蓬莱世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富民路98号商业综合楼4-404。
法定代表人:王磊,任执行董事。
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泉驿蓝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鑫瑞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蓬莱世铭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4元,保全费4274元,由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振
人民陪审员 李 鸣
人民陪审员 梁新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青
书 记 员 张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