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492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
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支路。
负责人:**。
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壤塘县罗吾塘前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