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230执6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兰州兴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西部机械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壤塘县***前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兴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兴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230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