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30民初4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学英,四川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壤塘县罗吾塘前街51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
原告***诉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9日受理,由审判员敬明依法独任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敬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索朗曲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