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8570号
原告:四川道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4组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壤塘县罗吾塘前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道福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道福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道福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道福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元,因原告四川道福木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