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茂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鑫茂建设有限公司与长兴和泰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647号
原告:浙江鑫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香堤雅墅雅墅苑**107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会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卫海,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和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齐山路**
法定代表人:南存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菁、傅恒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鑫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和泰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鑫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鑫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94元,由原告浙江鑫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立平
人民陪审员  周 媛
人民陪审员  孙 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文欣
法官 助理  李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