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8号
原告:成都九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镇。
法定代表人:张家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宸熠,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圣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吴三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九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圣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九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九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九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成都九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雨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