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644号
原告:四川圣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2单元23楼2301号。
法定代表人:吴三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莉,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3栋22、23层。
法定代表人:曹林生,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陡沟河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车城西五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龙,经理。
原告四川圣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陡沟河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圣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圣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圣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4.5元,由原告四川圣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