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锋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锋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2484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0月21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四川锋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12N8E。
法定代表人田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锋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志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朝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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