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锋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锋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4)陕0502执保805号 关于申请人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锋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50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实施财产保全,2024年6月24日已对被申请人四川锋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51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五支行)中存款57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