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拓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力拓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浩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91民19184号
原告河南力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浩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力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浩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变频柜及操作箱。原告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至今尚欠6300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3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销购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变频柜及现场操作箱,价值353000元;被告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首付款,产品加工完毕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提货,合同总价的10%调试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原、被告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在被告“代表”一栏签名。2013年8月10日,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在《发货清单》上签名确认。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0000元,剩余63000元至今未付,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销购合同》、发货清单、《收款单》、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购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于2013年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未提出异议,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3000元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合同约定被告应分期付款,原告未提交证据对具体时间予以明确,故对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浩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力拓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3000元及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6月29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被告河南省浩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