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威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98号
原告:上海汉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386号B-5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72697624P。
法定代表人:鲍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震宇,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深装国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1号院10号楼1层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1758719N。
法定代表人:朱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祥颖,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深装国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上海汉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深装国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汉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因双方私下已经和解,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深装国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上海汉威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立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仝 贺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