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航建工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大余县分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3民初115号
原告:江西华航建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大道1号2单元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F66F6T。
法定代表人:熊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奕明,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大余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梅国北路南侧金瑞华庭9栋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8QHWT9K。
法定代表人:兰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红,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传洋,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6#楼B座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63356566M。
法定代表人:钟国辉。
原告江西华航建工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大余县分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华航建工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大余县分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航建工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华航建工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华航建工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显华
人民陪审员  蒋启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熊方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