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34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6#楼B座22楼。
法定代表人:汪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进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杨家志
人民陪审员 王雪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