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34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6#楼B座22楼。

法定代表人:汪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进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杨家志

人民陪审员  王雪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