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3710号
申请人:***,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赵一鸣,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韩九浩,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63356566M,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6号楼B座22楼。
法定代表人:钟国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赵一鸣、韩九浩、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一鸣、韩九浩、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9×××71)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并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临泉县四化西路南侧东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20××58),**所有的路虎牌轿车(车牌号皖K×××××),韩九浩位于临泉县教育路南侧中泰锦城6#楼12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34),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一鸣、韩九浩、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9×××71)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如银行存款不足180万元可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临泉县四化西路南侧东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20××58),**所有的路虎牌轿车(车牌号皖K×××××),韩九浩位于临泉县教育路南侧中泰锦城6#楼12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34)。查封期限两年。
上述裁定一、二两项的内容查封(冻结)财产价值累计以不过分高于180万元为宜。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