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1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麻丘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888548XQ。
法定代表人:章航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63356566M。
法定代表人:吴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筱媛,女,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东升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L3GL60。
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有,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见习生南昌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有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赣0191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有银行账户存款967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有的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有银行账户存款96743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杜雅琴
书记员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