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120号之一
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麻丘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888548XQ。
法定代表人:章航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63356566M。
法定代表人:吴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筱媛,女,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东升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L3GL60。
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李顺有,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被告***、被告李顺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顺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李顺有的起诉。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杜雅琴
书记员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