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财保134号
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麻丘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888548XQ。
法定代表人:章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63356566M。
法定代表人:吴铁军。
被申请人: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东升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L3GL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李顺有,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李顺有名下人民币96743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李顺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67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