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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天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抚州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6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天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登龙乡朗石村,组织机构代码:6809127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秀谷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本院于民事诉讼期间以(2015)泰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3栋2-602室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抚州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建所有的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3栋2-602室的房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建所有的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3栋2-602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匡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