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终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6335656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659558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翔源土木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0564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翔源土木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7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蹇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