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605号

原告: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达盛路4号院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85420363。

法定代表人:柯永潮,总经理。

被告: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德胜路252号2幢,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0798976749L。

法定代表人:胥瑞英,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学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