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市轨道交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1472号 原告: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德胜路252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市轨道交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384室B座,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南路31号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市轨道交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安检设备2020年度维保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安检设备维保事宜,原告有权收取“维保服务费”和“维修配件材料费”,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继续提供了上述安检设备2021年度维保服务。根据经被告确认的原告2021年度更换配件明细,原告在2021年度发生的维修配件材料费合计2,984,616元。由于被告迟迟未能结算原告2021年度配件材料费,且原告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较大,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未果。原告认为,尽管原被告双方并未签署2021年度维保协议,但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已实际提供了2021年度维保服务,被告也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维保服务,且已就原告2021年度发生的维修配件明细进行审核确认,被告应如实结算原告2021年度的维修配件费,但现被告至今未能结算原告配件材料款项,已超出合理期限,有违诚信原则,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了原告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21年度维修配件材料费2,984,616元;2.被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984,616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3.7%,自2022年6月17日起算至被告支付全部维修配件材料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城市轨道交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现提供《物业租赁合同》《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物业照片,证明被告租赁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物业,租赁期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被告另提供2021年度企业年报,载明企业通讯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城市轨道交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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