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诸民初字第2742号
原告:***。
被告:浙江鸿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相关损失已作赔偿为由,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