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302民初2444号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体育场南路236号国宾府二期7栋附一楼。
负责人:秦举兵,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体育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达庆,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以下简称瑞城物管自贡分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城物管自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被告规划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达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城物管自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停车费6912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利息4147.20元(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计算至2019年1月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其余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4年1月起租用原告管理的檀木林国宾府一期地下停车场(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金为每辆车120元/月。被告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每月租用停车位11个,共欠原告停车费4752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每月租用停车位15个,共欠原告停车费21600.00元,以上合计69120.00元。原告自2017年起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完清所欠停车费用,并于2018年1月31日、2018年3月22日先后向被告发函请求被告支付完清所欠停车费,但被告以已向原告出具相关情况说明为由,拒不支付停车费,原告催收无果,致诉至法院。
被告规划设计院辩称,被告是代员工向原告租赁车位,并在每年年初在员工缴纳费用到单位后,被告单位经办人员将停车费交到原告方经办人手中。原告在被告交付费用后,办理进出停车卡,所以至今被告未欠原告停车费。因为是被告员工自己出钱租赁车位,被告方无法进行冲抵成本,原告也明确说了不出具票据,所以没有交费票据。
本院对当事人出示的下列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关于规划设计院在一期地下车库停车情况的报告》、《关于2014年至2018年1月停车欠费的工作联系函》、《关于恳请结清停车欠费的联系函》、停车卡、电话录音、证人证言。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4年1月至今在原告处租赁车位,前期租赁车位11个,后期增加到15个。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被告不能提供2014年至2017年缴纳停车费的票据。2014年被告租赁停车位的时候,案涉停车场已需要刷卡进出,办理停车卡的流程为先交钱后办卡,办卡的时候会对卡片进行时间授权。原告为被告办理的停车卡为月租卡。
本院认为,在被告方最初租赁停车位的时候,案涉停车场已经需要刷卡进出,而原告方办理停车卡的流程也是先交钱后办卡。原告主张在2014年至2017年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被告方使用原告十余个停车位而未缴纳停车位,不符合常理。对被告关于已缴纳停车费但原告未开具票据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5.80元,由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