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1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垅社区海棠巷290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执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鼎顺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湖南路桥大厦A座1703房。
法定代表人:许彤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
负责人:于世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上诉人湖南鼎顺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