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顺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1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垅社区海棠巷290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执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鼎顺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湖南路桥大厦A座1703房。 法定代表人:许彤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 负责人:于世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上诉人湖南鼎顺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