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垅社区海棠巷290号。
负责人:***,该公司执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原审被告:湖南鼎顺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湖南路桥大厦A座1703房。
法定代表人:许彤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
负责人:于世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南鼎顺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鼎顺住宅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该案有三个被告,三个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化县东坪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对其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57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化县东坪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且原审法院已经立案,故本案依法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