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4984号
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2541571R,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1017694H,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