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莱芜钢铁冶金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号科技创新大楼B座2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钢铁冶金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莱钢大道东金凤路南莱钢研发中心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钢铁冶金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2018)*****04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本案执行标的为440000元,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莱芜钢铁冶金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莱芜仲裁委员会(2018)*****045号调解书指定由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