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5349号之二
原告:江阴戴勒姆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扬,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戴勒姆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勒姆公司)诉被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道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戴勒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智道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勒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戴勒姆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04元(江阴戴勒姆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戴勒姆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