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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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02民初9923号原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