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昊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鼎昊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10407号之三
原告:***昊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姚丽立,总经理。
被告: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平爱栋,总经理。
原告***昊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昊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昊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春晓
人民陪审员  宋伟琴
人民陪审员  梁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