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玖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泰鸿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玖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1800号
原告:烟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马福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玖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少萃。
原告烟台**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玖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烟台**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款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桂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韩月
书记员高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