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恢832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商务小区5号楼A座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672130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一初字第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6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税务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太小,暂无需扣划,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因联系不到申请执行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婕